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57号原告:何少银,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广东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逸森餐桌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明理路西交叉口福蒙特C馆****。
经营者:李永英。
被告: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辛章办事处家具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刘伟忠。
被告:刘伟忠,男。
原告何少银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逸森餐桌商行、廊坊得客家具有限公司、刘伟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何少银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少银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何少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