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32号 申请执行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代码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黄河二路**iv> 法定代表人:李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代码潮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2000.00元,执行费68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青岛代码潮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缴纳案款52680.00元。
扣除执行费680.00元,向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发放案款520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