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8830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正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宁丰路**工会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4973642E。
法定代表人:高桂英。
被告:高桂英,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人民电器经销处、李阳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而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1150元,由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