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335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张志秀烧鸡店,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与永安街交叉口向北30米路东。
经营者:张志秀。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张志秀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