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401号原告:山东青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叶久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春旺,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梅,北京市中伦文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御鼎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div>法定代表人:吴朋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永城市庄稼地家庭农场,住所,住所地永城市div>投资人:蒋亚楠。
原告山东青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御鼎斋食品有限公司、永城市庄稼地家庭农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山东青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青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山东青麦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