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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崇左市城西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4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崇左市城西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崇左市城西大药房;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4民初93号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总经理。

被告: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金仑路**综合楼****用代码91450107680103125H。

法定代表人:莫始华。

被告: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崇左市城西大药房,住所地广西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城西路**码91451402330675342E。

负责人:梁艳娇。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广西太华药业有限公司崇左市城西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2 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本院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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