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43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中新,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中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中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