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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81刑初430号
案件名称李明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明静,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于2020年8月29日被神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娇、乔红,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丁毅、李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明静及其辩护人孟娇、乔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静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4日经营期间销售假冒斯凯孚SKF牌轴承,其销售的假冒斯凯孚SKF牌轴承有别人送货上门,有时候也在网上购买,以零售的方式出售。

被告人自己供述销售假冒SKF牌的销售额共3000多元,获利500元左右,获利金额用于日常销售。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柳塔分局、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联合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公司联合执法,在轴承油封三角带门市内发现假冒SKF(斯凯孚)轴承383种型号共计1909件。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均为假冒的SKF牌轴承,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对李明静库存的斯凯孚牌轴承价格认定共计1766791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明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明静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唯辩称认定库存斯凯孚牌轴承的价格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明静在神木市大柳塔镇后柳塔街门市内通过通过零售方式售假冒斯凯孚SKF牌轴承,其销售的假冒SKF牌轴承有别人送货上门的,有自己在网上购买的。

被告人李明静自认销售假冒SKF牌的销售额共3000多元,获利500元左右,获利金额用于日常销售。

2019年9月4日,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柳塔分局、神木市公安局大柳塔分局联合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公司联合执法,在轴承油封三角带门市内发现假冒SKF(斯凯孚)轴承383种型号共计1909件。

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宁夏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上述轴承均为假冒的SKF牌轴承,神木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库存的斯凯孚牌轴承价格共计1766791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明静归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于2020年8月1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明静家属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明静赔偿及补偿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该公司向被告人李明静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明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韩某某的证言,书证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犯SKF(斯凯孚)注册商标案件的情况说明、侦查终结报告、授权书、委托书、投诉书、公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鉴定明细、价格清单、宁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神木市价格认证关于涉案假冒斯凯孚SKF轴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静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持认定的库存斯凯孚牌轴承价格过高的观点。

经查,神木市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市场调查,采用市场法对涉案物品作出市场零售价格认定,符合价格认定规则,故对上述观点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明静在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明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明静赔偿及补偿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且得到该公司的谅解,亦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李明静减轻处罚,并对公诉机关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明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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