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109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桐城市丽苑化妆品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龙眠中路**&ldquo丽苑名妆”。
经营者:方大水,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疏琴,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桐城市,系方大水之妻。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上诉人桐城市丽苑化妆品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