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507号 原告:吴昌鲡,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金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吴昌鲡与被告厦门锐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吴昌鲡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昌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昌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昌鲡负担。
审判长 谢爱芳 审判员 王思思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