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69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小数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20Y34G09,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小数点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原告需要调取证据材料,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