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350号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T。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红,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鹏翔电器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海印电器总汇D4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F5C。
经营者:肖耀华,男,汉族,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0。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鹏翔电器商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