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253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元烟,女,回族,1962年6月6日生,住福建省。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元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