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30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斌斌,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斌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