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50号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炳璐**。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磬磬,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祥森,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祥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OPP0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黄 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巧彬 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