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1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阳县柏庄镇工贸园****iv>法定代表人:郑向前。
被告: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格蓝康都公寓**及地下室、裙楼-102。
负责人:龙波。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3号、第1469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令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PaulFrank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18、11、28等群组产品上先后注册了第10065563、1469453号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原告发现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本院。
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应由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原告主张被告湖南温尔登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车站南路店销售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系侵权商品的生产商,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位于湖南省雨花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纤纤子针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郭兴娟代理书记员 谢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