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刘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赛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一审法院于当日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由于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已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二审管辖争议已无审理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