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9号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格瓦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晏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岳澄,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蔚毅,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格瓦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北京阿不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