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29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山县西埔镇焕青春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东山县西埔镇龙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26MA30WCYU1C。
经营者:李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东山县西埔镇焕青春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