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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南屏中讯通数码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1439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南屏中讯通数码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珠海市南屏中讯通数码通信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3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中讯通数码通信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者:徐某1,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南屏中讯通数码通信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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