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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805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晓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805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森,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莉,女,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生,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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