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3763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豪,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危小卫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鞋都路宫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18ADQXN。
经营者:危小卫,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告:泉州致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镇东星村顶石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0341524L。
法定代表人:蒋剑忠。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晋江市陈埭镇危小卫便利店、泉州致开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6日以与被告泉州致开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