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09号原告:顾永纲,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广东有知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安阳县达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桃只。
被告:韩希望,安阳县。
(起诉状载明)被告:韩涛,安阳县。
(起诉状载明)被告: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二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顾永纲与被告安阳县达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韩希望、韩涛、焦作泰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执行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永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永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顾永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