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518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乐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水路利民巷****。
法定代表人:范光兴。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深圳市乐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5××××.9,名称:“挂颈式手机拍摄辅助器)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立案前,原告和被告达成并签署了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陈业正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正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