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21号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47059K。
法定代表人:蔡公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见,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璐,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南京依奥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MCQDY68。
法定代表人:田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璐、南京依奥达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法院立案前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依奥达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庭前,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被告张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10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故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诉讼费用20,66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南京圣迪奥时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