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150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鱻骉骉餐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青台山路****。
经营者:杨红。
原告王幸存与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鱻骉骉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鱻骉骉餐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幸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