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民初14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溥铭鞋业有限公司侵害损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湘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浦铭鞋业有限公司”全部变更为“溥铭鞋业有限公司”,“浦铭公司”全部变更为“溥铭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