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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秋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8902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秋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秋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890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涛,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秋锦,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秋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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