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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新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2144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新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塘厦新文副食店;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4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新文副食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许鸿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45××××××××××××××。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新文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柯金玲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伍琳茵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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