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2民初81号原告:磐木科技有限公司(Crossbar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代表人:闫鑫,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萌之佳宠物店,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经营者:高燕。
被告:南京盖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霞。
原告磐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沙区萌之佳宠物店、南京盖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磐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磐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磐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