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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27310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民初2731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汇豪庭新增步行街小商铺80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BPMM14。

经营者:廖小慧,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69X。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以下简称爱向鸭锦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和被告爱向鸭锦记熟食店的经营者廖小慧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侵权商标的字样和图案招揽顾客等商业活动;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等费用共1万元,合计6万元。

由于被告已拆除了被控侵权标识,原告在庭审时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以专业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而闻名,为打造“周黑鸭”品牌先后注册了多个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品牌体系。

2010年10月,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3137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等,2011年经国家商标局认定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于29类商品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与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告受让了涉案商标,合法享有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周黑鸭”三字系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臆造,用于所生产的熟卤制品以区分同类产品,由于商品优质、品牌名颇具记忆点,并经原告及关联企业的长期使用,“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已在我国熟卤制品领域为公众所熟知。

原告及关联企业每年为维持并扩大“周黑鸭”品牌的知名度,亦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成本。

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附近一卤制品店的店面门头、招牌等部位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的“庄周黑鸭”字样,其中突出使用的“周黑鸭”字样与原告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周黑鸭ZHOUHEIYA”、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周黑鸭ZHOUHEIYA及图”中“周黑鸭”部分的字样完全一致。

经核实,被告所经营商店未经原告许可,也非由原告授权开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被告在与原告注册商标同种的商品上使用了相同、近似的商标,令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该店铺为原告所开设,被告以上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已于2018年8月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理应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被告爱向鸭锦记熟食店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广告牌不是本人设置的,涉案店铺是在2017年转让过来的,接手店铺时,有关“周黑鸭”的标识就已经存在,我方也没有重新装修过。

2.我方不知道有关招牌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不知道“周黑鸭”这个品牌,并非有意侵权。

3.我方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已拆除了涉案标识。

4.原告要求我方赔偿5万元没有证据证明,且赔偿数额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第6313764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10年10月7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蜜饯、豆腐制品等。

2016年1月6日,周黑鸭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该商标于2012年10月28日经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蜜饯、豆腐制品等。

2011年5月27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6年1月6日,周黑鸭公司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2018年8月9日,周黑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进超来到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以下简称南粤公证处),向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该处公证员甘志超、该处工作人员黄维随张进超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面标识有“庄周黑鸭”字样的商铺(该商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上标识有“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字样)。

在公证员甘志超、公证人员黄维的监督下,张进超在该商铺使用手机微信支付方式购买了物品(鸭脖食品)若干,该公证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了拍摄,之后,公证员甘志超对上述张进超购买物品进行了拍摄。

2018年8月25日,南粤公证处为以上公证出具了(2018)粤广南粤第12780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告店铺招牌使用了“”标识。

2020年9月10日,周黑鸭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案件有关诉讼材料。

周黑鸭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差旅费,但未能提供相关费用的单据或委托代理合同。

周黑鸭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或爱向鸭锦记熟食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证据以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单据。

另查,爱向鸭锦记熟食店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金汇豪庭新增步行街小商铺80卡,经营者为廖小慧,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本院认为,周黑鸭公司是第6313764号“”及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上述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他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对有关商标进行隔离观察比较,然后进行整体观察比较和要部观察比较,并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显著性。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标识中的“周黑鸭”字样与原告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的汉字部分字形、读音、含义相同,仅是中间的“黑”字样与左右两字错开,位于中间偏下的位置,且在“周黑鸭”前增加了经过艺术化处理的“庄”字。

上述标识的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近似。

被告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店铺的招牌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虽然被告抗辩称涉案广告牌为上手经营者留存的,其并不知道“周黑鸭”品牌,但其作为熟食行业的经营主体,应当知悉“周黑鸭”品牌的知名度,亦应对其经营期间的店铺装潢是否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被告的有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赔偿款的数额问题。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院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山市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爱向鸭锦记熟食店负担,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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