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3645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涛,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长乐路XXX号桐林广场A1212。
法定代表人:林鹏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与被告厦门述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原告撤诉,诉讼费用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卢思元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