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70号原告:赵飞,男,汉族,1986年9月7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迈生,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晴,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城县侨枫瓷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演礼乡沙坡。
法定代表人:田安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分公司,所在地:郑州市**嵩山路与沁河路交叉口。
负责人:尚海燕,女,汉族,1977年9月10日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明,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生,河南省滑县,公司员工。
原告赵飞与被告阳城县侨枫瓷业有限公司、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2020年11月19日,原告赵飞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康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计3020元,由赵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