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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余师傅鱼饵有限公司、四川省余师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6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余师傅鱼饵有限公司、四川省余师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余师傅鱼饵有限公司;四川省余师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617号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余师傅鱼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天星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卓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余师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绛溪北路********。

法定代表人:卓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静梅,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余师傅鱼饵有限公司、四川省余师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余师傅鱼饵有限公司、四川省余师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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