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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718号
案件名称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3718号 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5596618622,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方志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1MA2B5Y06XL,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春江名城**外庄路**。

经营者:施正良,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MTXFH10,住所地江苏省丹阳,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15308U,住所地江苏省丹阳,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姜国平,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也公司)与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以下简称亿德商行)、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睡宝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全球康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被告全球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和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卫康,被告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亿德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亿德商行、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现有库存产品以及专用模具;

2.赔偿因侵犯原告专利权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及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花费的费用共计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和也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7101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8年3月,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健睡宝寝具专卖店,其销售的凝胶枕产品等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完全一致,产品名称也与原告的如出一辙。

经调查,健睡宝寝具专卖店的生产厂商是江苏堂皇集团旗下的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其在江苏、浙江、山东等多地开设了健睡宝专卖店,销售上述侵权产品。

健睡宝公司在其官网、全球康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不断宣传上述侵权产品,侵权范围广,性质恶劣。

2019年5月14日,原告在被告亿德商行购买到涉案侵权产品凝胶枕一件,并获得健睡宝健康科技全国专卖店统一专用票一张。

上述购买过程及侵权产品经公证保全。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亿德商行经营者原系原告的区域经理,对侵权行为具有明知和故意。

被告亿德商行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

原告在本案立案前就相同专利、产品向法院提起过同样的专利侵权诉讼并已获得一审判决。

原告针对相同的专利及产品要求被告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责任,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健睡宝公司在其他案件应诉后已经停止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2.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3.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全球康公司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没有证据支持,全球康公司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上对健睡宝公司的涉案产品做过介绍宣传,并未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全球康公司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4.原告主张的30万元赔偿金额及维权费用过高且无证据支持。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和也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7101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的发明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3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11日,专利年费已按时缴纳,该专利现在有效期内。

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共记载8项权利要求,和也公司明确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3、5、7-8。

具体为:权利要求1.一种凝胶磁枕,其特征在于:包括枕芯,所述枕芯包括枕头基垫块(4),所述枕头基垫块(4)的上部铺设有凝胶片(1),所述凝胶片(1)与枕头基垫块(4)之间设有磁体层以及与所述磁体层相配合的中间过渡支撑层(3),所述凝胶片(1)的上表面处一体成型有按摩凸头(2),所述磁体层包括下表面处与所述枕头基垫块(4)的上表面处相贴合的磁颗粒(5),所述中间过渡支撑层(3)的上表面处与所述凝胶片(1)的下表面处相贴合,所述中间过渡支撑层(3)的至少一部分处于所述凝胶片(1)的下表面处与所述磁颗粒(5)的上表面处之间,所述磁颗粒(5)的上表面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凝胶片(1)的下表面处相贴合,所述凝胶片(1)的上表面处区域覆盖有保护膜。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胶磁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过渡支撑层(3)上设有上下贯穿的连通窗口(31),以及围绕于所述连通窗口(31)外周的外周围绕间隔筋条(32)。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凝胶磁枕,其特征在于:所述磁体层还包括沿着该凝胶磁枕长度方向延伸的磁条(6)。

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胶磁枕,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基垫块(4)为慢回弹海绵垫块。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胶磁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摩凸头(2)呈圆形拱起状且其在上下投影面内的直径为6-16mm。

权利要求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凝胶磁枕,其特征在于:所述枕头基垫块(4)的上表面处在四个边角部位分别形成有边角凸起倚靠部。

该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作为对本发明的优选,所述枕头基垫块为慢回弹海绵垫块。

慢回弹海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记忆绵(MemoryFoam),是一种具有开放式单元结构(Open-cell)的聚氨酯高分子聚合物,该材料具有显著的黏弹特性,体现很柔软的材料特性,并有很强的冲击能吸收能力,外力使其变形后,会缓慢地回复原先形状,即材料具有一种兼具黏性和弹性的特性,并能反复使用且不至于永久变形,这种材料分子对温度很敏感,所以又称为温感记忆绵,用在本申请中具有非常的效果,极大提升枕头的各个性能。

第【0026】记载:所述中间过渡支撑层3上设有上下贯穿的连通窗口31,以及围绕于所述连通窗口31外周的外周围绕间隔筋条32,其中,外周围绕间隔筋条32不仅包围形成了连通窗口31,同时,外周围绕间隔筋条32作为中间过渡支撑层的组成部分,那么外周围绕间隔筋条32则可以采用其上的至少一部分用于设置在所述凝胶片1的下表面处与所述磁颗粒5的上表面处之间起到阻隔这两者的作用,而连通窗口31,则可以供所述磁颗粒5的上表面处至少一部分与所述凝胶片1的下表面处接触后并能贴合,因为凝胶本身有一定的柔软性,能够进入到连通窗口31内。

第【0029】段记载:通过上述功能的介绍,对中间过渡支撑层3进行进一步的设计,所述中间过渡支撑层3上设有上下贯穿的连通窗口31,以及围绕于所述连通窗口31外周的外周围绕间隔筋条32,连通窗口31不仅可以如前述供磁颗粒5或者磁条6与凝胶片1进行接触贴合,也可以通过设置更多个,可以使得凝胶片1与枕头基垫块4之间也能接并结合起来,……另外,在非磁颗粒5或磁条6的区域内,连通窗口31在中间过渡支撑层3的设计是可以使得枕头基垫块4和凝胶片1能更好的结合,此处的连通窗口31同样是可以采用上述尺寸、形状等的结构,当然可以采用更大尺寸或者其他形状的结构设计,整个中间过渡支撑层3的厚度优选控制在3mm以下,太厚的话会影响使用效果,中间过渡支撑层3的材料采用柔性材料,例如布料或者柔性的塑料、塑胶、橡胶、纤维束、绳子编织层等……。

第【0030】段记载:下面还提供一种制作该凝胶磁枕结构的生产工艺,可以将保护膜预先热封在凝胶片1上方,然后随同凝胶片1一同倒置放置到发泡材料成型模具中,然后在凝胶片1背面,也即下表面铺设好中间过渡支撑层3,接着倒置铺设好磁颗粒5和/或磁体6,然后倒入枕头基垫块4的原始发泡材料进行发泡成型工艺,形成枕头基垫块4,同时由于发泡材料在成型过程中与其接触的物件会产生较强的黏连性,与其接触到的构件有效贴合并连接住,形成一个整体性好的枕芯结构。

2019年5月14日,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敏杰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来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庄路××号××店招为“健睡宝科学睡眠湖州旗舰店”的店铺内,购买了腰带一个、枕头一个,并当场取得“送货单”一张,产品单价分别为999元、2399元。

公证人员将上述产品封存后交由沈敏杰保管,并对整个公证过程进行拍照。

2019年5月1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整个公证活动出具了(2019)浙湖南证民字第693号公证书。

2018年6月29日,和也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电脑,执行相关清洁检查程序后,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C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主办单位名称一栏输入“江苏健睡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到其网站网址为×××.com。

进入该网站点击“关于健睡宝”项下“企业简介”,内容显示“健睡宝作为江苏堂皇集团的核心企业,创立于1996年,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功能家纺企业”。

点击“产品系列”下“功能枕芯”,页面展示有三款枕芯产品。

公证人员与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浏览了该网站其他商品。

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浙湖南证民字第1157号公证书。

2018年6月29日,和也公司向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和也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输入相关账号和密码后,登陆手机微信,访问“健睡宝”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全球康公司,经营范围为功能织物及制品、针织纺织品加工、制造、销售,该企业成立于1993年12月6日,2017年11月24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健睡宝”。

点击“全部消息”,进入标题为“这些疼痛千万不要小觑,活动起来才是关键”的链接,内容显示“健睡宝公司经过多年的悉心研究,推出了一系列独特的磁理疗产品:床垫、枕头、套件、护身等”,附图并展示了一款枕芯产品。

点击进入“磁——为您的健康保驾护航”的链接,显示“健睡宝根据人体工程学、生命科学的原理,悉心研制出独具特色的高科技磁理疗床垫、枕芯、被芯、护身等一系列产品”等文案内容,附图并展示了一款枕芯产品,文案末尾注明“全国服务热线:400-928-3299”“网址:×××.com”。

扫描文案中的二维码,显示进入全球康公司的上述微信公众号。

公证人员与和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还浏览了该微信公众号其他内容。

2018年7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浙湖南证民字第1158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一产品手提袋,袋面上标注有“舒爽凝胶枕”、“全国统一价格2399元”字样,袋面上印制有健睡宝图形商标,健睡宝公司确认该标识系其持有的商标。

手提袋侧面印制有二维码,并标注健睡宝公司名称、电话、邮编及网址×××.com。

扫描手提袋上的二维码,显示进入标注“健睡宝”字样及健睡宝图形商标的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全球康公司,2017年11月24日“新注册公众号”认证“健睡宝”。

关注公众号后,点击“企业文化”下的“企业官网”,显示进入健睡宝公司网站,点击“联系我们”,显示健睡宝公司的地理位置、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等信息。

开启手提袋,内装枕芯一件,其上印制有健睡宝公司图形商标、健睡宝公司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和也公司主张该产品即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健睡宝公司认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并认可亿德商行为其经销商。

经庭审比对,和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7-8构成相同。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中间过渡支撑层”、“所述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设有磁体层”、“下表面处与所述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相贴合的磁颗粒”、“慢回弹海绵”等技术特征,对其他技术特征无异议。

另查明,亿德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施正良,经,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春江名城**外庄路**准注册日期2019年1月17日,经营范围:床上用品、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等。

又查明,健睡宝公司与全球康公司住所地均在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常溧东路**,法定代表人均为姜国平,工商登记显示全球康公司系健睡宝公司的唯一股东。

全球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功能织物及制品、针纺织品加工、制造、销售。

健睡宝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功能纺织品的研发、生产;

纺织品、服装、电器、日用品、百货的销售。

健睡宝公司开设有多家专卖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和也公司针对健睡宝公司专卖店及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在江苏、浙江、山东等地提起多起侵权诉讼。

再查明,浙江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和也公司,住所地由浙江省湖,住所地由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健康医药产业园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案在内的系列案件维权,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了公证实物,并委托了专利代理人进行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7101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权利人并已履行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该专利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和也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

和也公司明确主张本案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7-8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技术特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是否落入和也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各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认为,和也公司已就涉案专利在他处提起过诉讼,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本院认为,尽管和也公司针对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曾提起侵权诉讼,但所起诉的共同被告经销商各不相同,所主张的侵权损害也仅限于个案专卖店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涵盖所有专卖店的侵权情况,因而和也公司不构成重复诉讼,本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有涉案专利的相关技术特征 1.关于中间过渡支撑层 和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的网状结构为中间过渡支撑层。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中限定的支撑层是指能够顶住压力不倒塌,而被诉侵权产品中一层网状结构没有起到支撑作用,仅具有透气效果,故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与认定,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的记载,涉案专利限定的中间过渡支撑层的作用在于在横向、纵向上对磁颗粒5进行限制、保护,并对凝胶片1、枕头基垫块4进行保护。

同时,说明书第【0029】段还记载了“中间过渡支撑层3的材料采用柔性材料,例如布料或者柔性的塑料、塑胶、橡胶、纤维束、绳子编织层等”,故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关于“涉案专利中限定的支撑层是指能够顶住压力不倒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公开了一层网状结构,其设有上下贯穿的连通窗口,以及围绕连通窗口外周的间隔筋条,间隔筋条的一部分设置在凝胶片的下表面处与磁颗粒的上表面之间起到阻隔这两者的作用,而连通窗口可以使磁颗粒的上表面的一部分直接与凝胶片的下表面接触后贴合,在没有磁颗粒的地方,网状结构直接设置在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从而使得该网状结构在横向、纵向上对磁颗粒进行限制和保护,并对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进行保护,故被诉侵权产品公开的网状结构与涉案专利限定的中间过渡支撑层的结构、设置位置、功能作用基本相同,因而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中间过渡支撑层”。

2.关于所述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设有磁体层、下表面处与所述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相贴合的磁颗粒 和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磁体层设置在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且磁颗粒贴合在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中磁颗粒并未贴合在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其磁颗粒和磁条是嵌入进枕头基垫块中的,嵌入后胶水固定,故磁体层并不设置在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且磁颗粒嵌入枕头基垫块中,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设有磁体层”,被诉侵权产品中磁颗粒的上部通过一层网状结构与凝胶片接触,磁条的上部直接与凝胶片接触,磁颗粒和磁条的下底面直接接触枕头基垫块,故被诉侵权产品中磁颗粒和磁条设置在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其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述凝胶片与枕头基垫块之间设有磁体层”。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磁颗粒的下表面处与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相贴合,说明书提供了一种制作该凝胶磁枕结构的生产工艺,即将保护膜随同凝胶片一同倒置放在模具中,依次铺上倒置的过渡支撑层和磁颗粒,然后倒入枕头基垫块的原始发泡材料进行发泡成型工艺,可见,采用该工艺同样使得磁颗粒的下表面处与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相贴合。

被诉侵权产品中在枕头基垫块上设置有磁颗粒,虽然被告未提供该枕头的生产工艺,且主张磁颗粒嵌入枕头基垫块再粘结固定,但通过拆解被诉侵权产品中磁颗粒可以发现,其设置方式使得其下表面处与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相贴合,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下表面处与所述枕头基垫块的上表面处相贴合的磁颗粒”。

3.关于慢回弹海绵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中用手掌按压枕头后松开并不呈现相应的手印,故枕头基垫块并非慢回弹海绵,不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用词,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该词具有特定含义,则应在该词被说明书限定的足够清楚的前提下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明确记载“慢回弹海绵,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记忆绵(MemoryFoam),是一种具有开放式单元结构(Open-cell)的聚氨酯高分子聚合物,该材料具有显著的黏弹特性,体现很柔软的材料特性,并有很强的冲击能吸收能力,外力使其变形后,会缓慢地回复原先形状,即材料具有一种兼具黏性和弹性的特性,并能反复使用且不至于永久变形,这种材料分子对温度很敏感,所以又称为温感记忆绵,用在本申请中具有非常的效果,极大提升枕头的各个性能”。

被诉侵权产品的枕头基垫块用手掌按压使其变形后,会缓慢地回复原先形状,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特征“慢回弹海绵”。

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枕头基垫块被手掌按压后松开并不呈现相应的手印,故并非慢回弹海绵”,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判断是否为慢回弹海绵的标准在于用手掌按压是否呈现手印,故对其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7-8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本案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亿德商行未经和也公司许可,以开设实体店铺的方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在其门店突出标注侵权产品标识,对外作出销售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结合和也公司在亿德商行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亿德商行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

关于健睡宝公司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中,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袋标注健睡宝公司的商标、名称及地址、电话、网址、邮编等信息,健睡宝公司认可制造侵权产品并由亿德商行经销,并结合和也公司在亿德商行公证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健睡宝公司构成制造侵权,并与亿德商行构成共同销售侵权。

关于和也公司主张健睡宝公司还构成许诺销售侵权,虽然公证书显示健睡宝公司确实在其网站公开介绍其企业和产品信息,但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仅根据健睡宝公司在其网站展示的产品信息和产品外观图片,无法获悉其技术方案,难以进行侵权比对,不足以认定其网站上宣传展示的产品为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故和也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全球康公司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和也公司主张全球康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理由是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的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均相同,实体工厂也在一起,健睡宝公司的微信公众号由全球康公司注册并运营,侵权产品上印制的二维码进入后显示的微信公众号开设主体系全球康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展示了涉案产品。

本院认为,根据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的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均相同,全球康公司系健睡宝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及全球康公司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使用健睡宝公司商标标识等事实,足以认定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之间存在较高程度的关联。

另外,扫描产品上的二维码,显示进入的是全球康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综合上述事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全球康公司与健睡宝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但因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和也公司也未举证从全球康公司微信公众号直接购买到侵权产品,仅根据全球康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展示的产品信息和产品外观图片,无法获悉其技术方案,难以进行侵权比对,不足以认定其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展示的产品为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故,和也公司主张全球康公司还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亿德商行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且未举证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健睡宝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全球康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侵权产品,均侵害了和也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71018××××.X“一种凝胶磁枕”的发明专利权,和也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和也公司诉请判令被告销毁现有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因其未提交被告仍有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库存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和也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亿德商行、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和也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未提交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且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等因素,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授权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

2.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健睡宝公司与亿德商行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亿德商行还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健睡宝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全球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侵权产品售价2399元;

4.和也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健睡宝公司、全球康公司的侵权赔偿限于本案侵权事实,并为包括本案在内的系列案件维权支出相应的诉讼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购物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1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1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三、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1018××××.X、名称为“一种凝胶磁枕”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四、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对上述款项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由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83元,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对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数额中的677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数额中的2706元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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