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51号原告:北京京创鑫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院**楼****712。
法定代表人:任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胜,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方,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谢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新生,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嘉,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京创鑫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京创鑫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京创鑫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京创鑫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北京京创鑫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