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7102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嘉恒大厦**14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明智家电经营部。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石桥子镇驻地div> 主要负责人:韩名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明智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