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163号原告:上海熙玺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宋育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上海市耀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龄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宋蓉萍。
被告:上海泽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韦笑。
原告上海熙玺府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龄坛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上海泽沐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熙玺府餐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熙玺府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熙玺府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法官助理 邓怡秋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