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10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伍志华,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印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申请人伍志华与被告上海印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王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沪0110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无房产。
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0执311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 斌审判员 王剑峰审判员 陈 健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雅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