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民辖终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北坛东路**/div>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介休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具体理由:1.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涉及对华润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本案系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原审法院未经实质审查即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定,程序违法。
本案审理是否需要认定驰名商标以及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问题,不应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进行处理,更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认定。
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驰名商标保护类案件指定管辖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众多法院均已确立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应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请求:1.依法撤销(2020)晋01民初160号民事裁定。
2.依法裁定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介休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确定管辖。
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时请求认定涉案商标“华润”为驰名商标,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用以证明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证据,因此,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关于本案是否需认定涉案商标“华润”为驰名商标,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属于实体审理问题,在程序审理阶段应不予审查。
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定管辖。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所提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介休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1民初1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介休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