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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931号
案件名称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1号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岭北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尤广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E1-1/div>法定代表人:李立权。

被告: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梅花新园**802/div>法定代表人:陈发根。

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兰格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昌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011××××.4,名称:一种麦克风音响一体设备)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唐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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