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32号原告:余金石,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岩镇黎光南2巷**。
法定代表人:王晓萍。
原告余金石与被告深圳市天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12××××.1,名称:移动电源LED灯)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余金石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金石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金石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