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39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惠,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福寿街交叉处div>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
本院在审理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潍坊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以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