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228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某某,男。
被告:粱富威,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粱富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