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445号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86734742X。
法定代表人:田明,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秦远,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强,河南中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淅川县天籁之声娱乐吧,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上集镇程洼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6MA465TJY5K。
经营者:全运涛被告:淅川县星光大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渠首大道58号,注册号411326000015837。
法定代表人:郑心占,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淅川县天籁之声娱乐吧、淅川县星光大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11月23日,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