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062号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沙溪镇王锋青粮油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王锋青。
被告:太仓祥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梅素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祥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束秀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太仓市沙溪镇王锋青粮油店、太仓祥农食品有限公司、上海祥农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