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915号原告: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庄村路******203。
法定代表人:杨和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来都来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铁东物流区**1022法定代表人:钟成学。
原告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来都来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3042××××.3,专利名称:补水仪)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富之达鑫贴装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