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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海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352号
案件名称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海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邓海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9352号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智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海花,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携公司)与被告邓海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爱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上海爱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莹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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