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62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东万嘉360广场**。
经营者:高宇。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知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