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53号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钙,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纳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6F12。
法定代表人:陈锡秋。
被告:陈锡秋,男,199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深圳市纳博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锡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330116192.9、名称:单车支架(TAH-06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安章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